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学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集体领导作用,调动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议事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新浦京集团350vip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修订)》及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院领导集体研究和决定重要事项的会议,是对学院事务进行有效管理的最高和最重要的决策形式。学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会议召开
第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事件或紧急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侧重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主持。一般情况下,党政主要负责人缺席时不宜召开会议,遇紧急事项时,可由指定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主持。
第六条 出席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教工党支部书记可参加研究学院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教职工评奖评优等主题的会议。党委秘书、行政秘书列席会议。根据会议需要,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确定其他列席人员。
第七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否则会议应改期进行。缺席成员须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并告知行政秘书,会后可查阅会议记录。对讨论的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用书面形式提出。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行政秘书负责会务工作,包括:收集会议议题,会前通知和提供会议材料;会议记录、存档;编发和发布会议纪要;督促、检查和记录会议落实情况等。
第三章 议事范围和决定权限
第九条 凡属“三重一大”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需提交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主要内容:
(一)学院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及发展规划等重大问题;
(二)年度经费预算、预算调整和大额资金使用计划及实验室建设立项、论证和资金使用方案;
(三)学科发展方向、学位点申报、专业申报及调整;
(四)重大科研任务的承接与组织协调;
(五)落实人才引进、人事调动、选派国内外进修人员、外聘教师;
(六)学术梯队建设、人才培养规划;
(七)各类人员的年度考核、奖惩、评优;
(八)教学、科研、学生管理、招生就业等重要事项;
(九)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
(十)需要向学校请示、报告的有关重要问题;
(十一)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
(十二)落实学校布置的有关重大事项;
(十三)涉及学院办学方向、发展目标和规划、教师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人事调动、重要改革措施、职称评聘、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经过党委(党总支)会议讨论研究后,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十四)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经过党委(党总支)会议审核把关后,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十五)其它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
第十条 在行使本章规定的决定权时,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制度、规定,注意听取基层党组织、教授委员会、工会、团组织、民主党派、“两代表一委员”等各方面的意见,增强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第四章 议题确定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一般由院领导按照各自的分工提出,由行政秘书进行汇总,提交党政主要负责人充分酝酿、协商最终确定上会议题。
第十二条 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共同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属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三条 参会成员应在会前认真研阅会议议题等材料,做好议事准备。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成员,也应该认真考虑议题,将意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反映到会议上,但对于票决事项,须本人到会,不得由他人代替。
第十四条 议事按议题逐项研究,实行一事一议。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成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参加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归纳集中,形成会议决定,决定应包括:对提交讨论决策问题的结论,需要落实和办理的事项,主(协)办部门或个人,要求完成的时限等内容。
第十五条 对需要会议表决的事项应逐项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以上为通过。会议表决可根据不同研究事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方式。干部、人事、分配等重大制度和事项的决定或拟定,一般应实行票决制,讨论干部问题时,应逐个表决,并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经表决或票决作出否决的事项,一般在一个学期内不宜再次复议。对存在较大分歧的事项,应暂缓决定或表决,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和交换意见后,再作决定。必要时可按组织程序向学校请示。
第十六条 对于应当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遇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或征求班子其他成员意见时,党政主要负责人可以共同作出应急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向班子其他成员通报和说明。
第六章 会议执行
第十七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除保密事项外,实行党务、政务信息公开,保障师生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必要时应报学校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
第十八条 凡经党政联席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班子成员根据分工负责的原则,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任何人无权擅自更改、不执行或拖延执行。
第十九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根据个人分工负责范围,向有关人员传达或通报,由相关负责人督促落实,行政秘书做好记录,并在公布或公示范围内,及时予以通报。
第七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条 会议讨论中党政主要负责人不能首先表明态度,要在其他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后再表述自己的观点,会上要充分讨论,发扬民主,尊重多数人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会上对讨论议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会后领导班子成员必须服从会议的集体决定。在执行决定或决议的过程中,如出现新问题需改变原决定的,可向党委或行政主要负责人建议提请会议复议,党委或行政主要负责人应尽快安排复议,但在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原决定。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会议要求保密或暂缓公布研究决定的,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外传会议讨论情况及不应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按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新浦京集团350vip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制度同时废止。
新浦京集团350vip
201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