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新浦京集团350vip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时间:2019-09-27浏览:6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发展党员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和大学生党支部建设的意见》、全国和全省高校党建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人才强国战略和党管人才原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从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和改进发展党员工作,把吸收大学生和教职工中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入党自愿、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入党条件和程序,同时实行公示制,做到公开、公正。
第五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二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要求和程序
第六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有长远规划和学期计划
(一)校党委组织部要按照省委教育工委提出的“到2007年,努力使我省本科高校的学生党员比例平均达到10%左右”的目标要求,根据各党总支的实际情况,制定我校发展党员工作的总体规划及每学期的发展计划。
(二)各党总支每学期要根据校党委下达的发展计划,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三)党支部要根据党总支计划,严格按照条件和要求研究制定本支部每学期党员发展计划,并确定名单,经党总支审批后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并保证计划完成。
(四) 发展的重点要放在二、三年级大学生和青年教师中。
(五) 党委组织部和各党总支要对发展党员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加强宏观管理和指导、监督。
第七条 做好扩大积极分子队伍工作
(一)各级党组织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帮助他们树立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激发他们要求入党的积极性、自觉性,做好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工作。
    (二)要通过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交任务压担子,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开展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做好扩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工作。
(三)要按照政治上引导,业务上支持,生活上关心的工作思路,坚持与时俱进,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正确把握发展党员标准,积极做好在学科带头人和青年骨干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
(四)凡要求入党的同志,须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
入党申请书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入党的态度;二是个人的政治、思想、学习、工作、作风等方面的主要表现情况;三是今后努力的方向以及如何以实际行动争取入党;四是个人履历、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28周岁及以下的非团员同志应先申请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然后才能申请入党(对团龄没有要求)。
(五) 党支部接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在半个月之内找他们谈话,予以鼓励,同时审查入党申请书是否符合要求。对申请入党的学生,要组织他们参加班级的“三学”小组。
(六) 对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同志,凡是对党有一定的认识,懂得党的基本知识,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党忠诚,思想、学习、工作各方面表现较好,作风端正,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党组织要根据其一贯表现,及时把他们列为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要填写《入党积极分子简明情况登记表》,经党总支审核同意后,于每学期初报党委组织部,以发放《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情况登记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情况登记表》上的名字不得更改,如有更改,取消其入党积极分子资格。
第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与考察
(一)教育内容 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及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同时,要重视对他们进行形势和热点、难点问题的剖析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理论、路线、纲领、方针、政策及党员的义务、权利和国际、国内形势等,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牢固树立共产主义理想信念。
(二)教育方法 党支部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定期进行培养考察;吸收他们参加分党校、校党校的学习培训;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让他们参加一些党组织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等,使他们得到锻炼和培养。
(三)考察内容 主要考察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习成绩、工作表现、组织纪律观念、群众观念、廉洁自律以及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等方面的情况,了解其是否真正端正了入党动机,是否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培养联系人每季度应对入党积极分子考察一次,并认真记录考察情况,如实填写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情况登记表》中的“谈话、考察记录”栏内。
(四)考察方法 主要有:日常考察——在日常生活、学习或工作中考察其表现;任务考察——有意识地分配一些工作任务考察其表现;活动考察——让其参加一些党的活动,了解其思想反映及表现;关键考察——考察其在重大事件、关键时刻的态度和行为。要从政治辅导员、班级和寝室同学处了解,也要从与他们一起工作的其他学生干部处了解,要全方位、多渠道地进行考察。
在考察的基础上,党支部每半年要对积极分子的整体情况进行一次分析,并及时填写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情况登记表》中的“支委会对培养对象半年来的综合评价”栏内。针对培养对象存在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
第九条 确定发展对象
(一)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经班委会、团支部和政治辅导员推荐,党支部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为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后,可列为发展对象,并填写《发展对象简明情况登记表》,于开学初(上半年在3月15日以前,下半年在9月15日以前)报党委组织部。
(二)发展党员以政治思想表现为主,考虑到大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为体现党员的先进性,对发展对象的学习成绩提出以下要求:
一年级学生,入校前已列为入党积极分子,且一上的学习成绩平均80分以上,可在一下列为发展对象;
二、三、四年级学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者,可列为发展对象:
(1)每学年的综合测评成绩均在班级前二分之一;
(2)获得两次单项奖以上奖项;
(3)无重修课程。
对于有一门重修的,重修及格后须获得校三好以上奖项;有二门课重修后及格的,重修及格后须获得2次校三好以上奖项。
对来自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学生,如各方面表现优秀,学习刻苦勤奋,没有出现重修情况,可由党总支向党委组织部写出书面报告,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决定。
(三)若在政治思想方面特别优秀,有见义勇为等突出表现的,可作特殊情况考虑。
(四)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列为发展对象:
1.列为入党积极分子不满一年者;
2.团支部推优不过半数者;
3.未列入发展计划者;
4.违反校纪校规被通报批评或受过警告以上处分者。
(五)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审内容:发展对象的政治历史情况;对党的理论、路线、纲领、方针、政策的态度;在重大政治事件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包括(1)本人简历。(2)政审中提出的问题。包括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主要情节。同时说明是本人交待的还是被组织查出的或别人检举的,组织上是否作出结论或进行过处理。(3)调查的结果。写明经调查已清楚的问题,以及悬而未定的问题或疑点。(4)结论意见。对查证结果综合分析后,认定查证问题的事实、程度、性质及本人认识,提出是否影响其入党的意见。
政审方法:考虑到大学生的经历比较简单,对他们本人的政审可适当从简。对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历情况可采用同发展对象谈话、查阅档案和其它有关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函调或外调等形式调查。在党支部同发展对象本人谈话、查阅档案和其他有关材料、找发展对象所在单位有关人员了解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政审人员:应由党性强、作风正派的正式党员担任。
政审要求:全面了解情况,不随意扩大审查范围;不带框框,不偏听偏信;保守机密;如实向党组织汇报调查情况,不歪曲或隐瞒事实真相。
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六)发展对象要接受短期系统集中培训。培训由校党校负责,主要是深化理论培训,加强实践锻炼,学习结束举行闭卷考试,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因特殊原因缺课的,要布置他们自学规定教材,但必须参加结业考试。没有经过培训及未取得结业证书的,不能发展入党。
(七)党支部对发展对象的材料仔细审查后,须报党总支预审再报党委组织部复审。
审查的材料主要有:入党申请书、书面思想工作汇报(每季度一篇)、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情况登记表、团组织推优表、政审材料、党内外群众座谈会记录、党校结业证书、公示情况登记表、奖惩材料;机关党总支和教工党支部要对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两年来的年度考核情况,教学、科研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条 预备党员的接收 
(一)确定入党介绍人。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一名正式党员不宜同时做几名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因学生党支部中的正式党员较少,党总支可指定本总支中教工支部的正式党员担任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任务:(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权利和义务。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等情况,并如实向党组织汇报。(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详细地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二)填写入党志愿书。已被确定的发展对象,要按照要求,逐项填写《入党志愿书》,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递交支部大会讨论。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本着对党忠诚老实的态度,根据要求逐项填写清楚,准确无误,不得有任何隐瞒或伪造,没有内容填写的项目要写“无”,不能留有空项。要用蓝黑或黑墨水笔填写,字迹要清楚、工整。
(三)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决议
1.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党员无特殊情况必须到会,被接收对象及介绍人必须到会。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2.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未达到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不能开会;虽超过半数,但缺席人数较多,也应改期召开。
3.在同一个大会上,如讨论两位以上同志入党时,必须逐个进行讨论和表决。
4.入党申请人应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以及应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
5.介绍人介绍申请入党人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申请入党人的考察情况。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对其能否入党进行讨论。
6. 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表决时申请人不必退场。
7.申请入党人对支部大会讨论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8.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主要内容是:写明召开支部大会的年、月、日,申请人的主要优缺点及支部大会表决情况(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赞成、不赞成和弃权的票数);支部书记签名。
(四)上报审批
1.上报党总支。支部大会通过吸收申请人入党后,党支部要将入党的一系列材料整理好,报党总支审议。党总支要召开总支委员会议对支部大会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审议时间距支部大会通过决议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星期。党总支审议后要将入党的全部材料及时报党委组织部。
2.审批前谈话。党委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党委委员或组织员或经党组织指派代表组织的同志)对入党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为对申请人的进一步考察,并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组织部汇报。此项工作应在一星期内完成。
3.党委审议 (审批)。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签署后,组织部应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党总支。
  4.各党总支接到预备党员批准通知单后,要及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并通知本人。
5.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党支部一定要通知本人,并做好思想工作,肯定优点,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的努力方向,鼓励其继续努力,接受组织的教育和考验,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
第十一条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一)教育、考察的方法
1.党支部应及时同预备党员谈话,向其说明预备期从何时算起,编入哪个党支部(党小组),党的生活制度和交纳党费的规定等,同时要针对其存在的缺点,指明努力方向,分配一定的任务。
2.入党宣誓。预备党员必须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可由党委组织部或各党总支组织举行,一般安排在每年七月一日。程序是:唱《国际歌》、预备党员宣誓、领导讲话、预备党员向党表决心。
3.介绍人(联系人)、党支部(党小组)要坚持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并形成考察材料,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
4.坚持汇报制度。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更要以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要做到每季度向党组织写出思想工作汇报,以便及时得到党组织的教育和帮助。
5.校党校要对预备党员进行再培训。
(二)预备党员的转正手续和程序
1.本人申请。预备党员预备期将满时,应主动向党组织提出书面转正申请。主要内容为:入党时间;预备期满时间;预备期间的表现;入党时存在的缺点及克服情况;存在的不足;今后的打算。
2.对预备期满未向党组织提出书面转正申请的预备党员,党组织一方面要及时提醒他们,说明道理,提出要求。另一方面,要弄清原因,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教育和处理。对于信念动摇、不愿继续留在党组织内的,或经党组织提醒仍不提出转正申请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3.支部大会讨论。党支部要根据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条件、群众座谈会意见、公示等情况,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其转正问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继续教育考察的,可延长且只能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一般不能少于半年,但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将决议报党委审批。
学生预备党员转正时,党支部应注意以下情况:
(1)在预备期内,如有一门课程重修后及格的,应延长预备期半年;如有二门及以上课程重修后及格的,应延长预备期一年。
(2)在预备期间,因违反校纪校规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延长预备期直至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4.党委批准按期转正后,党支部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支部大会上宣布。
5.未被批准按期转正的,党支部一定要与本人谈话,指出缺点,要求他以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争取延长期满后转正。
(三)入党材料归档
预备党员转正后,入党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党员毕业或调动工作时,应将其组织关系和档案及时转至调入单位党组织。
由学院(部)党总支保管的学生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已列为积极分子的学生入党材料、写过入党申请书但还没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学生的材料,在该学生毕业离校前,党总支要及时转交学生处,以便随其档案尽快转至用人单位。教工预备党员、教工积极分子、写过入党申请书的教工调动工作或外出就读时,党总支应将其入党材料转交人事处,以便随同档案一起转至其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三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支部委员会或总支委员会代替支部大会表决接收党员;
(二)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发展党员;
(三)不准个人指定发展党员;
(四)不准在毕业或调动工作时突击发展党员;
(五)上报审查的材料不准有隐瞒、捏造或歪曲事实真相等弄虚作假现象;
(六)不准个人许愿,或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七)不准搞不正之风。
第十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接受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如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可向党委、组织部或纪检部门举报。党委将根据事实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党纪处分。党委组织部负责受理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检举、申诉,制止并纠正违规违纪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并履行检查、监督的职能。党委组织部设有发展党员工作意见箱(组织部网页中设有部长信箱)、举报电话,并有专人负责受理来信、来电和来访,同时接受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05年9月1日起实行。
第十五条 过去有关学校发展党员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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