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08~2009学年第一学期公共任选课的通知

时间:2008-04-01浏览:106

各学院(部):

为了加强课程建设,提高公共任选课质量,现对申报2008~2009学年第一学期公共任选课规定如下:

一、已开设过的课程直接申报;

二、新开课程的申报应满足以下要求:

1、具备讲师以上职称;

2、系统讲授过一门课程且教学效果良好;

3、应有教学大纲及教材;

4、应有全部讲授提纲和至少2/3以上的讲稿,剩余1/3讲稿应在开课后三周内完成;

5、讲师每学期只能开设一门新课,副教授、教授每学期最多开设两门新课;

6、学院(部)要对开新课门数、大纲及讲稿质量进行把关,尤其要对教师教学效果认真把关。平时教学效果较差、学生反映不佳的教师应严格控制开设新课。

三、申报2008~2009学年第一学期的公共任选课程需填写公共任选课申报表(见附件1);新开课程还需要填写新开课程申请表(见附件2),并报送教学大纲及2/3以上的讲稿各一份。

申报材料应于4月25日前报送我处教务管理科,我处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审定后由各开课学院(部)一并进行开课任务书编辑。

附件1:2008~2009学年第一学期公共任选课申报表

附件2:新开课程申请表

教 务 处

2008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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