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本科、研究生毕业论文(含毕业设计,以下简称学位论文)的管理,树立严谨求实的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审查机构及其职责
第二条 为加强对学校学位论文审查工作的领导以及对学位论文审查工作中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成立学校学位论文审查工作领导小组。校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有关副校长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处、人事处、科研处、监察审计处(纪委办)及各学院(部)负责人组成。
学校学位论文审查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领导和组织全校的学位论文审查工作;
2.协调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处、人事处、科研处、监察审计处(纪委办)及各学院在学位论文审查中的工作关系;
3.对学位论文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
4.对已查实的作假当事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条 教务处、研究生处主要职责:
1.制定学校学位论文的规范;
2.指导各学院的学位论文审查及评价工作;
3.负责落实领导小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并监督各学院(部)实施。
第四条 学院(部)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部门学位论文的组织工作;
2.依据学校的学位论文规范,制定符合本部门学科、专业等特点的学位论文改革实施细则;
3.负责对本部门学位论文的过程进行监控,保证学位论文的完成质量;对本部门出现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依据有关办法提出处理意见;
4.对本部门学位论文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整改与建设措施;
5.接受领导小组和相关部门对本部门学位论文审查工作的检查与指导。
第三章 审查范围与认定
第五条 向我校申请学位所提交的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相关条例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查重率为学士论文20%及以上,硕士论文15%及以上);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校一律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根据相关规定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
存在上述作假行为的学位申请人员,若为在读学生,学校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新浦京集团350vip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新浦京集团350vip普通本科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工作细则》、《新浦京集团350vip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以及《新浦京集团350vip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相关文件给予相应处分。
若为在职人员,学校在给予相应处分的同时,应通报其所在单位;若为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学校可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新浦京集团350vip学术道德规范》等相关文件进行处理。
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若为在读学生,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若为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学校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将视责任轻重情况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进行处理。
第四章 审查结果反馈与申诉
第十条 发现涉嫌作假的学位论文,相关学院(部)应将该学位论文提交所在学院(部)的教授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情节属实的,依据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反馈给相关当事人。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学院(部)处理意见没有异议,学院(部)应将调查核实的相关材料和处理意见报送学位论文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和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学院(部)审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如有异议,可向所在学院(部)提出复查申请,所在学院(部)应立即组织教授委员会,进行重新审查并将复查结果第一时间反馈给相关当事人。
第十三条 如当事人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位论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将相关材料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作出裁定。
第十四条 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将学术委员会裁定结果报送学位论文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并反馈相关学院(部);相关学院(部)将裁定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当事人。
第五章 整改与建设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召开会议,对学位论文审查和评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向相关学院(部)提出整改意见。相关学院(部)根据学位论文审查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的意见,进一步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和建设方案,并负责组织落实。
第十五条 学院(部)应根据整改和建设任务,认真落实,并把整改和建设情况及时反馈给学位论文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学位论文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各学院(部)的整改和建设情况进行复评或验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涉及学士学位论文的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涉及硕士学位论文的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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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三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