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新浦京集团350vip教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处级单位:
《新浦京集团350vip教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经
附件:《新浦京集团350vip教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
安徽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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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浦京集团350vip
教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1998]30号)、安徽省《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补贴资金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通知》(皖房组字[2000]13号)、蚌埠市人民政府印发的《蚌埠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意见》及《蚌埠市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改[2000]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根据蚌埠市《住房补贴暂行办法》(蚌改[2000]48号),学校实行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住房政策。“老人”是指
二、住房补贴
(一)范围、标准
1、
2、逐月向无房“新人”发放住房补贴。
3、住房补贴标准为“新人”本人月工资基数的10%,月工资基数按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确定。
4、凡
(二)下列人员不享受或暂时不享受住房补贴
1、因公、因私出国逾期未归的在编教职工
2、配偶所在单位有房改房或集资房或经济适用房等
3、本办法生效之日前去世,或与学校终止聘用关系的教职工。终止聘用关系包括开除(除名)、辞退(辞职)、自动离职、调离、解聘、解除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
4、其他原因停发工资的
5、“老人”住房原则上维持现状,如校内房源许可,可采取竞价出售的办法予以调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博士按下列情况处理
1、学校无房源或不在学校申请住房的,发放安家费30万元(发放方式另行制订),需在岗服务10年,同时享受“新人”的住房补贴。
2、学校提供住房的,不再享受安家费和住房补贴。
(四)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为学校自筹资金。
(五)教职工与学校终止聘用关系时,学校从终止聘用关系的次月起停止向该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住房情况计入教职工人事档案。
三、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
(一)住房补贴资金参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方式由学校统一管理,财务处建立教职工个人补贴账户,实行专户储存。
(二)住房补贴的使用
1、购买自住房(商品房)
2、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
3、大修自住住房
4、自住租房房租
(三)住房补贴一次性支取范围
1、正式调离学校
2、退休
3、死亡
(四)教职工使用、一次性支取住房补贴程序
1、符合使用、一次性支取范围的教职工,须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大修合同》或《出租合同》等,或提供各类证明或学校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到学校房改与房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后勤服务集团房产科)领取《住房补贴使用、支取审批表》。
2、如实填写《住房补贴使用、支取审批表》,本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盖章后,由后勤服务集团审查,学校房改与房管委员会、人事处核定,财务处办理使用、一次性支取住房补贴(原则上住房补贴直接转入开发商账户,或将住房补贴划入个人提供的储蓄账户)。
3、教职工死亡,一次性支取住房补贴,由合法继承人、合法受遗赠人办理。
(五)住房补贴资金的监管
1、住房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每年公布一次个人资金的存储情况,并在校园网页上长期公示享受补贴人员名单,接受监督。
2、享受住房补贴人员,有权查询本人住房补贴的存储、提取情况。若对本人账户内存储余额有异议,可以向财务处提出申请进行复核。
3、申请使用、一次性支取住房补贴的教职工应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协助职能部门核实有关情况。若出现不符合享受住房补贴的情况,个人应立即申请停止发放,学校将从其失去补贴条件的下月起停止发放。
4、对隐瞒个人住房和配偶分配住房情况,弄虚作假领取住房补贴的教职工,除取消住房补贴资格和责令其退回全部住房补贴外,还将从本人工资中再扣除冒领部分1至2倍作为违约金,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有关规定
(一)住房补贴发放后,学校已完成为被补贴对象解决住房的义务,已享受住房补贴者,不得向学校提出有关住房的任何要求。
(二)博士已有校内住房,不再享有安家费或住房补贴,如退出原住房,方有资格享受安家费或住房补贴,相关规定参照学校现行“引进人才”的有关政策执行。
(三)对引进的特殊优秀人才,住房或安家费或住房补贴,学校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
五、附则
(一)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由房改与房管委员会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执行本办法。原《新浦京集团350vip无房教职工暂时住房补贴办法》(校政字[2011]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