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新浦京集团350vip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4-04-28浏览:49

 

安 徽 财 经 大 学 文 件

    

校政字〔201444

 新浦京集团350vip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2014416日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因公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按照勤俭办事、从紧必需的原则,根据《安徽省教育厅转发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教秘财〔201431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97号)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统一核算的各单位人员,二级核算单位人员参照执行。财务部门办理差旅费报销要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离开本地城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出差需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他工作人员出差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指从出发地至目的地城市之间发生的城际交通费,包括机票、火车票、轮船票等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不得使用出租小汽车作为城市间交通工具。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标准表:

火车(含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含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

校级、正高三级及以上职称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订票费或经批准发生的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每人次限购交通意外险一份。校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有住宿但没有住宿费发票的,不予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其他差旅费用。出差当天往返的不受此限制。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执行财政部制定分地区补助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出差目的地标准包干使用。在途期间伙食费按当天到达的最后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出差人员应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安排就餐的,应交纳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三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派车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因公出差由单位派车的,不再另行补助市内交通费。出差当天往返且无单位派车的,除享受市内交通费包干补助外,还可报销往返机场、火车站的大巴、地铁费用。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提供伙食或车辆,但未收取相关费用的,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可参照会议、培训活动有关规定享受在途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参加会议、培训等的差旅费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不含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培训学习),办理报销手续时除提供《新浦京集团350vip公务出差审批单》外,还需附会议或培训通知。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再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举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的视同公务出差)。其中:赴外省参会(训)的,可报销在途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实际出差自然天数少于或等于2天的,按照往返各半天计发);省内参会(训)的,可报销在途市内交通补助,按往返各半天计发,不享受在途伙食补助费。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城市间交通费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报销。

第十七条 凡经组织批准带薪到外地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培训学习并在校食宿的,在校学习期间食宿费据实报销。往返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在市内参加培训学习,学校要求在校食宿的,在校学习期间食宿费据实报销,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到省内、外单位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不含赴新疆、西藏等艰苦地区工作人员),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标准报销。到上级单位(含省外)挂职锻炼的,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40元。长期驻村的,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20元。

第十九条 成人教育异地授课差旅费报销业务由继续教育学院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科研教研等项目报销差旅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参照公务差旅费有关规定办理。住宿费在安徽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自带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赴新疆、西藏等艰苦地区挂职锻炼、支援工作等人员,在外期间各项津贴、休假及配偶探亲差旅费的报销,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往返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工作期间出差由接受单位承担差旅费。

第二十二条 经单位主要领导和同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批准,需要到外地治病休养的工作人员,可报销本人到达治病地点往返一次的城市间交通费,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因公负伤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由调入单位按不超过每人每公里1元标准,凭据报销。

第二十四条 由部队转业到本单位工作的人员,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二十五条 教工探望配偶或未婚教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学校承担,已婚教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学校承担,乘坐交通工具、等级按公务出差人员标准表中的其余人员标准,市内公共交通费用据实报销,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六条 由学校组织的本科生到蚌埠市外实习一律乘坐火车硬座、轮船四等舱位或长途公共汽车;住宿费按其他人员住宿标准的三分之一控制,其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凭据报销,公共交通费用据实报销,不享受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市内实习按学校规定的标准以领代报,不再凭据报销。

第二十七条 由学校组织的硕士研究生到蚌埠市外调研等乘坐交通工具可参照其他人员等级标准执行。调研期间的住宿费标准、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按其他人员限定标准的二分之一执行,超支部分自理。

 第二十八条 硕士研究生受导师委托外出出差,可享受其他人员出差标准待遇,费用按相关规定从导师科研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七章  报销程序

第二十九条 建立出差审批制度。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各部门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出差人员执行出差任务前,应填写《新浦京集团350vip公务出差审批表》(可在新浦京集团350vip财务处网站下载使用),经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出差。报销时应提供《新浦京集团350vip公务出差审批表》。

第三十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管理。凡机票、火车票、住宿费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包干使用的补助费用实行打卡发放。

第三十一条 公务出差原则上不得使用外单位车辆或私人车辆出差,财务处不予报销自行安排车辆的有关费用。

第三十二条 出差任务完成后,出差人员应一次性报销全部出差费用。不同处室(单位)人员共同出差的,应由牵头处室统一办理报销手续,如为学校派车,也包括随行驾驶员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校领导差旅费,一般由随行驾驶员代为报销;未派车的,由校办公室行政科代为报销。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审计处不定期开展差旅费的专项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报请学校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城市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

第三十八条 差旅费原则上不准预借款,采用公务卡支付结算。

第三十九条 工作人员报销差旅费相关费用,须提供税务发票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合法原始凭证。

第四十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差旅费,凭有关部门的批件,由校长审批。因公出国(境)境外的食宿交通费,按《安徽省省直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出差票据丢失的,必须由个人提交书面说明,加盖部门公章,证明人签字、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若住宿费票据丢失,必须由住宿单位出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发票存根复印件,方可报销;若飞机票、火车票遗失,必须取得相关购票证明,注明车次、铺位等级、票价等事项;汽车票遗失需写明原因、起止地点、日期、票价。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51日起实行,原《新浦京集团350vip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授权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安徽财 经大学

2014424

 

 

 

 

 

 

附表: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省份

住宿费标准(元/间.天)

伙食补助费标准(元/天)

省级(普通套间)

厅级(单间或标准间)

其他人员(单间或标准间)

北京

800

500

350

100

天津

800

450

320

100

河北

800

450

310

100

山西

800

480

310

100

内蒙古

800

460

320

100

辽宁

800

480

330

100

大连

800

490

340

100

吉林

800

450

310

100

黑龙江

800

450

310

100

上海

800

500

350

100

江苏

800

490

340

100

浙江

800

490

340

100

宁波

800

450

330

100

安徽

800

460

310

100

福建

800

480

330

100

厦门

800

490

340

100

江西

800

470

320

100

山东

800

480

330

100

青岛

800

490

340

100

河南

800

480

330

100

湖北

800

480

320

100

湖南

800

450

330

100

广东

800

490

340

100

深圳

800

500

350

100

广西

800

470

330

100

海南

800

500

350

100

重庆

800

480

330

100

四川

800

470

320

100

贵州

800

470

320

100

云南

800

480

330

100

西藏

800

500

350

120

陕西

800

460

320

100

甘肃

800

470

330

100

青海

800

500

350

120

宁夏

800

470

330

100

新疆

800

480

340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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